【要旨】
根据《商标审查审理指南》:商标完整地包含或者摹仿他人在先具有较高知名度或者显著性较强的文字商标,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属于系列商标而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案情简述】
浙江大桥油漆有限公司原名杭州油漆厂,始建于1958年,是一家有着60年专业制漆经验的国内涂料行业重点生产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至今已连续六届担任中国涂料工业协会副会长单位和浙江省涂料工业协会会长单位,已在行业内和相关公众中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获得诸多荣誉。是国内涂料行业的标杆企业,是浙江省金牌老字号企业。其使用在油漆涂料产品上的“大桥”商标历史悠久,早在2012年就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定为驰名商标,“大桥”商标及字号在行业内及相关公众中具有极高的知名度。
我所协助客户进行商标异议监测时,在第2类商品上发现近似商标“大桥高联”商标。该商标为宁夏星邦豹丰涂料科技有限公司在2020年11月16日申请注册,并于2021年4月13日初审公告,指定使用商品为“颜料,制革用墨,清漆,沥青清漆,油漆稀释剂,涂料(油漆),防火漆,防水冷胶料,磁漆,防火涂料”。
经过审查对比,我们发现“大桥高联”商标是由异议人名下“大桥”商标与镇平星油漆有限公司名下商标“高联”这两个商标结合而成,完整地包含了异议人在先使用并具有极高知名度的“大桥”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识读方面相近,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名下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相同或类似,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易误导公众,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致使异议人的在先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建议客户对这些商标提起异议,来维护自身权益。
商标对比:

【裁定结果】
2022年2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就该异议案件作出裁定,认为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汉字“大桥”,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不同含义,易使消费者将其标示的商品与异议人相联系,认为二者出自同一主题或主体之间有特定关联。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故裁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
本案代理人:全小倩



供稿:知产二部-全小苗
发布:杭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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