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述】
2021年7月,我方客户浙江米居梦家纺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申请人)在第20类家具、第24类家庭日用纺织品等商品上注册申请的第57664226号、第57671599号“米居梦 MIJU HOME”商标(简称申请商标)被商标局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0、24、27类“MIJI HOME DESIGN GERMANY及图”予以驳回,认为申请商标英文部分“MIJU
HOME”与引证商标的“MIJI HOME”部分构成近似。
我所代理人对商标进行整体分析后,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各自显著识别完全不同,能够形成明显区别,同时在商标设计风格、含义、呼叫识读、整体外观效果等方面差异明显,整体容易区分,申请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和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因此建议申请人进行驳回复审,积极争取权利。
商标比对:

【裁定结果】
2022年4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就这两个类别的驳回复审案件作出裁定,支持了我方的评审理由,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整体尚可区分,不构成近似商标,共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不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故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分析总结】
商标中含有相同或近似的英文字母部分,但两者(或其一)有显著识别的中文部分相区分,整体含义、呼叫、视觉外观上差异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和混淆的,不构成近似商标。
本案申请商标为中英文组合商标,在中文语言环境下,中文部分“米居梦”为消费者识别和呼叫商标的核心和关键,是消费者认知、记忆、传播各商标并将各商标区分开来的主要形式,在整个商标中起主要识别作用。而引证商标为全英文商标,显著识别部分为英文“Miji Home”。因此,在中文语境中,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形成了明显的区别,使得相关公众能够轻易地将两个商标区别开来,不构成近似。


本案代理人:朱倩
供稿人:全小苗
发布:杭州综合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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