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述】
我方客户2021年8月在第41类教育、培训等服务上申请注册的第58773537号图形商标(简称申请商标)被商标局引证在先的一个注册商标予以驳回,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
我所代理人对商标进行整体分析后,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虽然同样具有狗爪元素,但是两者图形在整体结构、设计风格、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存较大差异,并且引证商标具有显著识别的中文部分,商标整体差异大,很容易区分,不构成近似。因此建议申请人进行驳回复审,积极争取权利。
商标比较:
【裁定结果】
2022年4月商标局就该商标驳回复审一案做出裁定,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193629号商标整体存在一定区别,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共存一般不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或误认,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情形。故裁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分析总结】
本案主要涉及图形商标的近似判断问题。本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虽然图形均采用狗爪元素,但是图形的构造、设计风格均相差较大;并且引证商标具有显著识别的中文部分,能够与申请商标明显区分开来;商标整体视觉外观均存在较大差异,使得商标整体差异明显,相关公众很容易从整体上较好地区别,不构成近似商标。因此申请商标经驳回复审后裁定予以初审公告。
通过对本案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图形商标即使要素相同或近似,但商标整体外观差异显著,能够明显区分开来,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和误认的,不构成近似商标。在遇到图形商标因要素相同或近似而导致初审申请被驳回的情形时,可以积极进行驳回复审,来争取商标权益。
本案代理人:朱倩
附裁定书:


供稿人:知产二部-全小苗
发布:杭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