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述】
申请人杭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目前最大的专业叉车研发制造集团之一,已有60年的发展历史,已发展成为工业车辆生产制造行业的知名巨头、中国叉车行业的排头兵企业。申请人拥有“杭叉”、“HC”、“HANGCHA”三大核心商标,“杭叉”既是申请人的核心商标,也是公司的企业字号,关联性强,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特定的对应联系,具有了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曾被认定为“浙江省著名商标”、“浙江省知名商号”、“浙江名牌产品”等诸多荣誉和奖项。
我司代理人在对申请人“杭叉”等商标进行监测保护时,发现自然人毛宁在第12类 “手推运货车,推车(运载工具)用小脚轮”等商品上申请注册了第34896480号“航叉HANGCHA及图”商标,该商标于2019年8月6日初审公告。
申请人在公告期内对该商标提起了异议,商标局经审理裁定被异议商标准予注册,理由是认为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有所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不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近似商标。我司认为异议阶段裁定结果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随即建议客户在该商标注册公告后提起无效宣告申请。
商标比较:

本案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呼叫识读方面完全相同,构成近似标识。并且,争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虽不属于同一群组,但在实际生活中,在商品功能、用途、销售场所和使用场所等方面具有较大的关联性,都是用于物料搬运,在功能、用途方面相近,在同一场所使用的可能性较大,由来自相同行业的经营者生产制造的可能性较大,消费者同时接触的可能性较大,容易发生混淆误认,应判定为类似商品。
【裁定结果】
2022年4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就该无效宣告案作出裁定,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手推运货车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叉车、拖车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具有较强关联性。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致五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双方商标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混淆误认商品来源,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的近似商标。故裁定: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分析总结】
本案中,申请人首次对争议商标提起异议,并没有取得理想的结果,商但我司和异议人并未因此放弃,而是在这之后继续提起无效宣告将争议商标成功无效。我们在实践中碰到首次维权没有成功的情况,不要丧气,可以综合分析案件实际情况,采取进一步维权途径或者找寻其他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附裁定书:



本案代理人:朱倩
供稿:知产二部-全小苗
发布:杭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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