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述】
胡庆余堂是我国现存历史悠久的传统中药企业之一,享有“江南药王”盛誉,是中华老字号企业,自1874年创立至今已有140多年的发展历史。源自清同治十三年(1874年),中国近代著名红顶商人胡雪岩在杭州创立的胡庆余堂雪记国药号, 药店传承至今。“胡庆余堂”商标,曾于2002年被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胡庆余堂沉淀的丰富独特的中药文化,是中国传统商业文化之精华,在行业内和相关公众中享有经久不衰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我所协助客户进行商标异议监测时,在第5类商品上发现近似商标“雪岩庆余堂”商标。该商标为安徽胡雪岩堂国药有限公司2020年8月17日申请注册,并于2021年3月20日初审公告,指定使用商品为“卫生消毒剂,消毒剂”。
经过审查对比,我们认为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 “胡庆余堂” 驰名商标、“胡雪岩”商标文字构成相近,只是将两个商标删掉了胡字后组合成一个商标进行商标注册申请,在呼叫识读、含义、给相关公众的外观印象等方面无明显区别,整体不易区分,明显是以傍名牌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未形成明显区别的新含义,容易使消费者误认为被异议商标与“胡庆余堂”具有某种特定关系,易误导公众,削弱“胡庆余堂”驰名商标的显著性和识别性。
为维护“胡庆余堂”驰名商标良好商誉,防止其被他人抄袭、摹仿,误导消费者,损害驰名商标权益,胡庆余堂委托我司对“雪岩庆余堂”近似商标提起异议。
商标比较:
【裁定结果】
2022年3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就该案作出裁定,认为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中药”商品上的“胡庆馀堂”商标经过长期使用与广泛宣传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双方商标均含有“庆馀堂”,且双方商标含义相近。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赖以知名的商品具有一定关联,因此被异议商标已构成对异议人商标的摹仿,如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在其指定的商品上易误导公众,致使异议人利益可能受到损害。故决定:第48978297号雪岩庆余堂商标不予注册。
附裁定书:
本案代理人:朱倩
撰稿人:全小苗
发布:杭州综合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