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述】
2019年,哈尔斯委托我公司申请注册第21类“好时 OURS”商标,然而好时公司于前述商标初审公告期内提起异议申请。经分析,我们认为,好时公司所引证的商标属于第30类,其所提供的证据材料也仅能证明其商标在第30类“巧克力”产品上的知名度情况,与题述21类商标商品不类似,且无直接关联性,双方商标不构成近似,且早在2010年,哈尔斯便在第21类上申请“好时HaoShi”商标并于2011年核准注册,题述商标是对原有商标的补充申请,其申请行为合情合理,并不会导致消费者混淆。基于上述分析,我们认为应积极答辩,以争取商标权利。
商标对比:

【审理结果】
本案异议现已审理完毕,商标局支持并认可我方主张,裁定:答辩成功。商标局认为,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具有一定区分,不构成近似商标,题述21类“好时 OURS”商标准予注册。
【案例分析】
商标予以初步审定仅仅是获取商标权过程中的第一步,为方便在先权利人和社会公众监督,《商标法》规定了异议申请制度,即三个月初审公告期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等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提出异议理由以进一步审查该商标权是否可核准注册。而近年来,公众的权利意识日渐加强,对于知识产权也愈发重视,商标异议申请数量也逐渐上升,若您收到商标异议答辩通知,也是常见现象,不必慌张,根据对方理由我们来具体分析,最大空间争取权利。

撰稿人:【知产一部】全小飞、全小巧
发布:杭州综合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