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述】
胡庆余堂是我国现存历史悠久的传统中药企业之一,享有“江南药王”盛誉,为中华老字号企业,自1874年创立至今已有140多年的发展历史。“胡庆余堂”商标,曾于2002年被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胡庆余堂沉淀的丰富独特的中药文化,是中国传统商业文化之精华,在行业内和相关公众中享有经久不衰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我司代理人在对“胡庆余堂”商标进行监测保护时,发现艾碧茜(杭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注册的“湖庆鱼塘”商标与“胡庆余堂”驰名商标在文字结构、读音、呼叫方面完全相同,构成近似,虽字形不同,但在隔离对比的情况下,整体上不易区分,且未形成明显区别的新含义。“湖庆鱼塘”商标注册人与胡庆余堂同处杭州市,容易使消费者误认为争议商标是来源于“胡庆余堂”的系列商标或与“胡庆余堂”具有某种特定关系,易误导公众,削弱“胡庆余堂”驰名商标的显著性和识别性。
为维护“胡庆余堂”驰名商标良好商誉,防止其被他人抄袭、摹仿,误导消费者,损害驰名商标权益,胡庆余堂委托我司对“湖庆鱼塘”近似商标提起无效宣告申请。
商标比较:
【裁定结果】
2022年5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就该无效宣告案作出裁定,认为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饭店”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饭店”等服务在服务的内容、方式、目的、对象等方面相近或密切相关,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若共存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人为上述商标标识的服务来源于同一主体或者其提供者之间具有特定联系,从而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之情形。故裁定: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案例分析】
本案中,争议商标“湖庆鱼塘” 与“胡庆余堂”两个商标在字形上虽然存在一定区别,但“胡庆余堂”非现代汉语固有词汇,该文字本身具有较强的独创性和显著性,争议商标在文字构成上与“胡庆余堂”商标相同,都是四字组合,都呈一行排列,并且在读音、呼叫方面完全相同,营业地都位于浙江省杭州市,使得两个商标极具混淆性,易使相关公众将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建立起关联性认知,误认为争议商标系来源于申请人的系列商标或与申请人具有某种特定的关联性,从而造成混淆误认,并且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饭店”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使用的“饭店”
等商品是属于第43类中的相同和类似服务,两者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附裁定书:





供稿:知产二部-全小雪
发布:杭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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