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述】
我司客户在韩国申请注册第9类电池商品上的“eneroc”商标(简称申请商标)收到韩国商标局下发的审查意见通知书,该商标与引证商标“enero에네로”构成近似而被驳回。通过分析,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英文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都较为近似,单独进行复审答辩的成功率较低。但引证商标注册已超过三年,并且经过初步检索,未发现该引证商标的使用证据,可以尝试一并对引证商标提起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以此消除申请商标在先权利障碍。
【案件结果】
通过对引证商标提起撤三申请,成功将引证商标撤销。因此,引证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客户在韩国申请注册的第9类“eneroc”商标最终成功注册。
【分析总结】
本案通过将引证商标成功撤销而使申请商标通过复审成功注册。韩国商标撤销制度和程序与国内基本一致,大部分国家的撤销基准时间也都是三年或者五年。例如,针对欧盟商标,任何人如发现欧盟注册商标未按照法律规定连续5年真实使用,都可以向商标局提交撤销该注册商标的申请,除非能证明有法律允许的特殊原因,该注册商标将依法被注销。已注册的美国商标,如果有连续三年未使用的情况,任何人可以向美国商标局提出撤销申请。其他国家如秘鲁的撤销制度也是以三年为基准。
目前通过撤三方式争取商标权利在国内商标申请中运用比较多,在国外商标申请中运用较少,而本案也是给今后其他国外商标申请遇到类似情形提供了参考。
附核准注册文件:

本案代理人:朱倩
供稿人:知产二部-全小苗
发布:杭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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