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证商标注册期满未办理续展手续,不再构成在先权利障碍
【案情简述】
2021年6月,全方接受吴女士委托,向商标局申请注册第9类“科武及图”商标。后收到商标局的部分驳回通知,引证了两件他人在先注册的“科武”商标,驳回了商标在“高清电视机,电视机,电视机天线”等部分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题述商标与引证商标对比:
收到商标驳回通知书后,我方对引证商标进行检索发现:1.引证商标1因商标专用权有效期满且未办理续展手续,已无效;2.引证商标2与申请商标仅在0907小群组中“电视机天线”商品构成近似,与其余商品项目均存在较大差异。
经分析,我方认为:引证商标1到期未办理续展,且已过宽展期,商标被注销,不再构成本案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2在指定使用商品项目上仅有“电视机天线”项目存在重合,该商品项目并非申请人的主要使用商品,若声明放弃该项目,商标复审成功几率较大,建议积极复审。申请人接受了我方的建议,委托我方向国家知识产权局递交复审申请。
本案复审现已审理完毕,决定结果如下:复审成功。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电视机天线”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高清电视机;电视机;电视接收器”等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案例分析】
本案中,引证商标1由于未办理续展手续,至题述商标收到驳回通知之日,已过了续展的宽限期,该引证商标无效,不再构成题述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此外,题述商标与引证商标2仅在极少数商品项目上有权利冲突,经与申请人沟通,通过声明放弃“电视机天线”一项,成功争取到了其他九项核心商品项目的注册。
当遇到商标驳回时,首先应当仔细分析驳回理由,对引证商标的状态进行监测跟踪,如果遇到主要引证商标未办理续展或因为驳回而无效,建议积极复审,成功希望较大;同时也可以考虑通过放弃部分非核心商品/服务项目来争取商标在核心商品/服务项目上的注册,以相对较小的损失换取最大的利益。


供稿:全小飞、全小巧
发布:杭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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