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述】
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专注于日用不锈钢真空保温器皿研发、设计、生产与销售的企业,其成立于1996年,历经20余年发展,哈尔斯已成为国内最具影响力的专业不锈钢真空保温器皿制造商之一。其“哈尔斯”商标经持续广泛的使用、宣传,也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和美誉度。
经监测,我公司发现永康一家公司在第21类“杯”等商品上申请注册了“哈力斯”商标,该商标于2021年05月被予以初步审定公告。经初步调查发现,该公司与哈尔斯均为金华永康的企业,且“哈力斯”与“哈尔斯”在文字构成上较为近似,若共存使用在“杯”等21类商品项目上,极易导致消费者对产品来源等产生混淆或误认。哈尔斯遂委托我公司对该商标提起了异议申请。
商标对比:

【审理结果】
商标局经审理认为,异议人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经异议人持续使用和宣传其“哈尔斯”系列商标已在消费者中具有较高知名度,双方商标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因此决定:“哈力斯”商标不予注册。
【案例分析】
近年来,“傍名牌”、“搭便车”的情况时有发生,手段可谓是五花八门,令人眼花缭乱。其中,不乏有一些较为“隐蔽”的,而在商标初审阶段,由于商标局实质审查工作只根据商标注册申请人提供的材料来进行,而审查员在专业范围、知识面及工作经验等方面存在着个体差异,对于商标是否构成近似、是否会导致消费者产生混淆或误认的判断可能会存在一定局限。
因此,建立商标的监测防控体系也颇为重要,企业可委托我们进行定期检索,以便及时发现可能与自身商标构成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进而及时提起商标异议,从源头防控商标侵权风险。


供稿:知产一部
发布:杭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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