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述】
异议人浙江中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立于1997年,前身为永康市中坚工具制造有限公司,隶属于中国·中坚机电集团,是国内最大的油锯等园林机械产品制造商和供应商。是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浙江省诚信守法企业、浙江省绿色企业,建有省级企业技术中心、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持有各类专利等知识产权60多项。2005年起至今,中坚科技连续保持中国内资企业汽油链锯出口第一位,在行业内始终处于领先地位。公司“TOPSUN”商标为浙江省著名商标,公司油锯产品为浙江名牌、浙江出口名牌产品,公司“中坚” 商号为浙江省知名商号。
我所协助客户进行商标异议监测时,在第7类商品上发现近似商标“中坚光头强”商标。该商标为自然人刘远东在2020年11月16日申请注册,并于2021年5月20日初审公告,指定使用商品为“电动榨汁机、混合机(机器)、真空吸尘器、厨房用电动机器、工业机器人、金属加工机械、洗衣机、泵(机器、引擎或马达部件)、农业机械、液压手工具”。
经过审查对比,我们发现“中坚光头强”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在先使用并具有较高知名度的“中坚”商标及商号, 且“光头强”亦是动画片《熊出没》系列主角,知名度极高,经常以伐木的形象出现,指定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另外,其申请人刘远东名下共有55件商标,基本都是文字商标且商标名称各异,大多均与在先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相同或近似,或是用两个在先知名商标品牌进行组合申请,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他人在先知名商标的主观恶意。因此,我们建议客户对该商标提起异议,来维护自身权益。
商标对比:
【裁定结果】
2022年7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就该异议案件作出裁定,认为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如予并存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特定联系,因此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部分商品功能用途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此外,除本案外,被异议人还申请了多件与他人在先使用或注册的知名商标相近似的商标,具有抄袭他人在先商标的主观故意,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故裁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
本案代理人:朱倩
供稿:知产二部-全小苗
发布:杭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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