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述】
财纳福诺木业(中国)有限公司是一家跨国型地板企业,其“乐迈”品牌始于欧洲,乐享全球,在行业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经监测,我司发现深圳市一家公司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申请注册了“乐迈尚瓷”商标,该商标于2021年06月06日被予以初步审定公告。经初步调查发现,该公司经营范围主要是日用陶瓷、卫浴产品等,与财纳福诺公司同属于家装产品行业,经营范围存在重合,且“乐迈尚瓷”与“乐迈”系列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上均较为近似,若使用在地板等35类服务项目上,极易导致消费者对产品来源等产生混淆或误认。财纳遂委托我司对该商标提起了异议申请。
商标对比:
【审理结果】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争议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乐迈”,整体上未形成明显区别于引证商标的新含义,双方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因此,裁定争议商标在“广告”等服务上不予注册。
【案例分析】
《商标法》规定了商标异议申请制度,即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其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等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其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等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该程序意在更好地维护在先权利人及公众的利益,一定程度上避免不应被核准注册的商标取得商标专用权。
实践中,企业或个人可自行或委托我们对主要商标进行主动的定期监测,若发现有较为近似的商标进入初审公告,可主动提起异议申请,积极维护自身权益。




供稿:知产一部 全小潘 全小巧
发布:杭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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