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述】
我方客户浙江米居梦家纺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申请人)2021年10月在第20类家具等商品上注册申请的第59807614号“MIJU HOME M”商标(简称申请商标)被商标局引证在先注册的10个商标予以驳回,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
本案引证商标数量庞大,情况较为复杂,具有一定不确定性。但我所代理人对商标进行整体分析后,认为引证商标八此前已被我们申请撤销;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九、十各自显著识别完全不同,能够形成区别,同时在商标设计风格、含义、呼叫识读、整体外观效果等方面均存在差异,不容易造成消费者混淆和误认。因此还是建议申请人尝试进行驳回复审,积极争取权利。
商标比对:
【裁定结果】
2022年9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就该驳回复审案件作出裁定,支持了我方的评审理由,查明引证商标八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审查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九、十在主要识别部分、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不相近,消费者不易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九、十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故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分析总结】
本案申请商标为组合商标,由英文“MIJU HOME”与 图形“M”组成。在初审阶段,由于审查员通常采取各要素分开对比的原则进行近似判断,商标被引证与“M”部分要素和与“MIJU HOME”部分要素近似的共十个商标驳回。
虽然本案商标驳回复审说理的难度较大,结果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但是经过代理人在复审申请中有理有据、条理清晰的梳理分析,审查员综合考虑商标的整体差异性,最终认定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九、十不构成近似,且引证商标八此前在代理人的建议下已对其提起撤销申请,并成功撤销,不再构成在先权利障碍。本案申请商标最终得以复审成功。
附裁定书:


本案代理人:朱倩
撰稿人:知产一部-全小苗
发布:杭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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