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述】
我方客户浙江阿斯克建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申请人)2021年10月在第41类教育等服务上申请注册的“矅文塔及图”商标(简称申请商标)被商标局引证在先的两个注册商标予以驳回,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
我所团队成员分析后认为本案申请商标与两引证商标均为“图形+文字”的组合商标,显著识别部分为各自的文字部分, 且文字部分差异显著,能够形成明显区别,团队之前也处理过类似诸多驳回复审案例,均取得了不错的案件结果,因此建议申请人积极进行驳回复审,争取权利。
商标比较:
【裁定结果】
2022年9月商标局就该商标驳回复审一案做出裁定,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的“琶洲塔及图”商标、“九佛山弥陀塔寺及图”商标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共存,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故决定: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分析总结】
本案主要涉及图文组合商标的近似判断问题,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虽然图形部分均为“塔”图案,但申请商标与两引证商标各自具有完全不同的显著识别的文字部分可以形成区分。因此申请商标经驳回复审后裁定予以初审公告。以后若碰到单独图形被驳回的情况,可考虑将图形和文字组合申请,争取权利。
供稿:知产二部-全小苗
发布:杭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