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述】
2020年,秋紫怡公司在第35类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上申请注册的“秋水伊人”商标在公告期间被他人提起异议申请,异议人主要理由是:申请商标与其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注册的驰名商标“秋水伊人”构成不同类别商品/服务上的相同商标,要求基于《商标法》第十三条对题述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钱航律师团队接受客户委托根据异议人所提异议请求作出答辩。异议人的引证商标为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的商标,与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等服务在用途、用户、销售渠道、销售习惯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两者不构成类似商品/服务不会造成消费者的误认和混淆。
同时,异议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仅能说明其第25类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异议人提交的证据不足证明引证商标在本案中已达到驰名商标的程度,也不足以证明其驰名程度可以辐射影响到第35类相关服务。此外,被异议人秋紫怡公司在2010年就在第35类上成功注册“秋水伊人”服务商标且至今已经持续使用多年,题述商标是对原在先商标的补充申请,申请目的合情合法合理。
商标对比:
【审理结果】
本案异议现已审理完毕,商标局支持并认可我方主张,最终决定:题述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商标赖以知名的商品关联度较低,二者共存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第35类“秋水伊人”商标准予注册。
【案例分析】
驰名商标跨类保护是异议人对申请商标提出异议的一个较为重要的理由。在以往的判例中,法院对于驰名商标跨类的观点是:驰名商标仅仅是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商标,即使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也不必然给予其全类保护。如本案中,对引证商标第25类的保护并不必然妨碍被异议商标在第35类上的注册。在面对异议答辩通知时,针对驰名商标跨类保护问题,不仅需要考虑驰名商标的驰名程度,也要考虑驰名商标使用的商品与被异议商标使用商品的关联性,若两者商标商品距离过于遥远,可不将该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扩展到被异议商标使用的商品上。
附裁定书:

供稿:知产一部 全小潘
发布:杭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