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述】
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专注于日用不锈钢真空保温器皿研发、设计、生产与销售的企业,成立于1996年,历经20余年发展,哈尔斯已成为国内最具影响力的专业不锈钢真空保温器皿制造商之一。其“哈尔斯”商标经持续广泛的使用、宣传,已具极高知名度和美誉度。
经监测,我们发现金华某公司于2021年3月申请注册“哈梅斯”商标,其类别及商品为第21类“家用器皿,厨房容器,杯,运动用饮水瓶”等。我们认为,“哈梅斯”商标与“哈尔斯”商标在呼叫和含义上极为近似,已构成近似商标,注册在同一类别上,极易导致消费者对产品来源等产生混淆或误认。遂委托我公司对该商标提起了异议申请。
商标对比:
【审理结果】
本案现已审结完毕,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被异议商标“哈梅斯”不予注册。理由为异议人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经异议人持续使用和宣传其“哈尔斯”系列商标已在消费者中具有较高知名度,双方商标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案例分析】
《商标法》规定了商标异议申请制度,意在保护商标在先注册人的利益,避免注册商标申请人获得不应得到的商标专用权。本案中,被异议人与哈尔斯公司处于同一行政区域,不可能不知哈尔斯的存在,其注册与“哈尔斯”极为近似的
“哈梅斯”商标,主观恶意明显,该恶意申请行为应当予以制止。
实践中,企业或个人若发现有与自身较为近似的商标注册,若该商标在公告期内,可采用异议申请程序,以及时维护商标权利人的在先权益。
供稿:知产一部 全小维 全小潘
发布:杭州综合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