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述】
我方客户浙江米居梦家纺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3月在第20类垫枕等商品上申请注册第44720438号“MIJU HOME”商标,并于2021年8月27日初审公告。在公告期间,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对该商标提起了异议申请。异议主要理由是:对方认为题述商标与其在第20类上注册的“米家MIJIA”等商标构成近似商标,要求基于《商标法》第三十条对题述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我司接受客户委托根据异议人所提异议请求作出答辩。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MI”、“MIJIA”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字形字体、含义、读音、整体外观效果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消费者完全能够区别辨认,不会混淆和误认,不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比对:
【裁定结果】
2022年10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就该异议案件作出裁定,支持了我方的答辩理由,认为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部分商品虽属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外观等方面有一定区别,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故裁定:第44720438号“MIJU HOME”商标准予注册。
附裁定书:
供稿:知产二部 全小倩 全小苗
发布:杭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