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根据《商标审查审理指南》:商标完整地包含或者摹仿他人在先具有较高知名度或者显著性较强的文字商标,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属于系列商标而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案情简述】
浙江大桥油漆有限公司原名杭州油漆厂,始建于1958年,是一家有着60年专业制漆经验的国内涂料行业重点生产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至今已连续六届担任中国涂料工业协会副会长单位和浙江省涂料工业协会会长单位,已在行业内和相关公众中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获得诸多荣誉;是国内涂料行业的标杆企业,是浙江省金牌老字号企业。其使用在油漆涂料产品上的“大桥”商标历史悠久,早在2012年就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定为驰名商标,“大桥”商标及字号在行业内及相关公众中具有极高的知名度。
我所协助客户进行商标监测时,在第2类商品上发现了2020年9月7日注册“富春大桥” 近似商标,该商标完整地包含了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极高知名度的“大桥”商标,其中 “富春”为被申请人注册地地名,主要起修饰作用,显著性较弱,与申请人“大桥”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识读方面相近;且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与申请人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易误导公众,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致使申请人的在先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建议客户对这些商标提起无效宣告,积极维护自身权益。
商标对比:

【裁定结果】
2022年6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就该无效宣告案件作出裁定,认为争议商标“富春大桥”完整地包含了引证商标一至四显著识别文字“大桥”,且整体含义未形成明显区别,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染料、油漆、防锈制剂、天然树脂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油漆、天然树脂、染料、防锈油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并存使用在 上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争议商标所标识的商品来源相同或存在某种联系,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故裁定: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撰稿:知产二部 全小苗
发布:杭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