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述】
星云智慧科技(简称申请人)2022年2月在第9、38、42类商品、服务上注册的62852528、62874331、62873335“星云有客及图”商标(简称申请商标)被商标局引证在先注册的商标予以驳回,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
团队代理人对商标进行整体分析后,认为我们此前已对第9类引证商标1进行了购买、转让,故目前第9类引证商标1与申请商标已为同一主体所有,不再构成申请商标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第9类引证商标2至9、第38类引证商标1至3和第42类引证商标2至3仅图形部分构成近似,但申请商标是图文组合商标,具有显著识别的中文部分,与前述众多引证商标均存在显著差异,能够使消费者轻易区分开来,不会造成混淆或误认;第42类引证商标1仅对4209群组一个服务项目构成在先权利障碍,可考虑放弃该服务。
故建议申请人尝试进行驳回复审,积极争取权利。
商标比对:
【裁定结果】
2022年11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就该商标的三个驳回复审案件作出裁定,支持了我方的评审理由,查明第9类引证商标1已转让至申请人名下,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审查认为申请商标与第42类引证商标1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混淆;申请商标与其他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存在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
最终,商标局裁定第9类第62852528号、第38类62874331号“星云有客及图”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第42类第62873335号“星云有客及图”商标在指定使用在除“人工智能技术领域的研究”外的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供稿:知产二部 全小苗
发布:杭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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