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述】
哈尔斯公司在第11类“电炊具”等商品上申请注册的“SANTECO 及图”商标,因被商标局引证注册在先的第11类近似商标“SANTECH”而予以驳回。
商标对比:

我单位代理人经查询发现,本案唯一引证商标:第11类“SANTECH”商标已被他人提起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商标处于撤三申请程序中,后续存在因撤三而无效的可能性;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含义、呼叫、整体结构、视觉外观方面均存在较大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故建议客户积极复审,后续客户委托我单位提交了复审申请。
【审理结果】
商标局经复审认为,驳回决定中引证的“Santech”商标在“烹调用装置和设备”商品上的注册已经撤三程序被撤销,而其维持注册的商品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不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因此对申请商标在第11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即复审成功。
【案例分析】
本案的关键点在于,因引证商标在“烹调用装置和设备”等相关商品项目上的注册被成功撤销,从而使得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不再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最终复审成功。

供稿:知产一部 全小巧 全小潘
发布:杭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