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述】
卡乐比杭州公司委托我单位在第29类“土豆片”等商品上申请注册“卡乐比薯条三兄弟”商标,后经商标局审查,引证了卡乐比日本公司名下申请或注册在先的第29类“卡乐比”等多件商标,且认为该标识使用于除“土豆片,油炸土豆片,低脂土豆片,炸薯条,土豆条”以外的商品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最终对该商标申请予以驳回。
商标对比:
经与客户沟通后,我方得知:由于引证商标均为卡乐比日本公司申请注册的商标,而我单位客户为卡乐比日本公司在中国大陆地区投资设立的企业主体。故我方建议:在本案中,可将申请商标转让至卡乐比日本公司名下,消除驳回决定中有关引证商标的驳回理由,则上述商标即可在“土豆片,油炸土豆片,低脂土豆片,炸薯条,土豆条”商品项目上核准注册。
【审理结果】
本案复审现已审理完毕,结果如下:复审部分成功。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土豆片、油炸土豆片、低脂土豆片、炸薯条、土豆条”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商标局认定,申请商标经核准已被依法转让至引证商标所有人名下,不存在权利冲突。
【案例分析】
本案中,由于引证商标“卡乐比”均为卡乐比日本公司申请注册的商标,而申请人正是该日本公司在中国大陆地区投资设立的企业,经与日本公司沟通后,申请人将本案申请商标转让至卡乐比日本公司名下,消除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之间的权利冲突,在相关商品项目上核准注册,复审成功争取到土豆片、炸薯条等相关商品,基本符合申请人的预期目标。
在驳回案件中,如果遇到引证商标所有人与申请人存在投资关系或特定关联,则可考虑通过沟通转让商标的形式,消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权利冲突,以争取申请商标的注册。

供稿:知产一部 全小潘
发布:杭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