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述】
M家居公司于2021年4月分别在第11、20、21类上成功注册了“萌兔女孩”商标,Y公司于2021年11月对上述三件商标提起了无效宣告申请。无效宣告的主要理由是:对方认为,其合法拥有“兔女孩”卡通形象相关在先权利,题述商标与其“兔女孩”角色名称高度近似,易使相关公众误认题述商标的商品来源于对方或与其具有特定联系,进而产生混淆误认,损害了其合法权益。我单位接受杭州初梦家居公司的委托对上述三件无效宣告请求作出答辩。
我单位经分析认为:申请人登记的美术作品仅为卡通形象图案,不包含任何文字部分的内容,其登记的作品名称为“Bunny Girl”,并非中文名称“兔女孩”,申请人并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享有对“兔女孩”名称的在先权利,其提交的证据也不足以证明该作品名称经其宣传使用已获得较高知名度;申请人申请无效宣告适用法律错误,其无效宣告理由不能成立。
【审理结果】
本案现已审理完毕,结果如下:答辩成功,争议商标“萌兔女孩”予以维持。商标局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兔女孩”角色名称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即不足以证明题述商标的注册可能挤占申请人基于其角色名称所享有的市场优势地位和交易机会。
【案例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当事人主张诉争商标损害角色形象著作权的,人民法院按照本规定第十九条 进行审查。对于著作权保护期限内的作品,如果作品名称、作品中的角色名称等具有较高知名度,将其作为商标使用在相关商品上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其经过权利人的许可或者与权利人存在特定联系,当事人以此主张构成在先权益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本案中,申请人以美术作品著作权为权利基础,主张题述商标损害其合法权益,我方认为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该作品及作品名称的知名度,并最终答辩成功。由本案可知,若以申请人依据角色名称主张商品化权益保护应以该角色名称具有较高知名度为前提,进而才能保护基于此带来的商业价值和商业机会,即知名度是判断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申请注册商标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规定的重要因素之一。
供稿:知产一部 全小维 全小潘
发布:杭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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