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述】
我司客户杭州东华链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异议人)创建于1991年,是一家集全球研发、制造、营销和市场服务于一体的国际化链传动企业,是中国首批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中国民营制造业500强、中国机械工业百强企业、中国工业行业排头兵企业、中国农业机械零部件龙头企业、中国链传动行业重点骨干企业,连续多年作为中国链条行业唯一的企业代表,参加ISO/TC100国际链条标准的制订和修改。
被异议人在第12类链条产品上申请注册了“REXNORD”商标并于2021年9月27日获初审公告,在初审公告期内,被莱克斯诺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异议人)提起异议申请,认为被异议人的“REXNORD”商标与其 “REXNORD”、REXNORD OMEGA”、“REXNORD THOMAS”等六个引证商标构成近似,且被异议人与异议人有过业务磋商,属于恶意抢注异议人公司商标,被异议商标应不予注册。
我司接到客户进行异议答辩委托之后,对商标进行整体分析和材料的准备。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在文字构成、呼叫识读、含义等方面具有显著区别,不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非陆地车辆传动链”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五、六核定使用商品不类似,不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被异议人并无业务往来关系,且异议人在本案中也无任何相关证据证明两者存在合作关系,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被异议人名下商标皆为自主独创设计或经海外品牌合法授权,均为了实际使用或是防御保护目的而申请注册且一直正常持续使用,并无抄袭、摹仿他人商标的故意,并没有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于上述理由,我们认为被异议商标核准注册的成功率高。
商标比较

【裁定结果】
2022年11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就该异议案件作出裁定,认为:被异议商标“REXNORD”,指定使用于第12类“陆地车辆用传动链”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767495号“REXNORD”、第45150639号“REXNORD VIVA” 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7类“斗式颗粒料升降机及其料斗”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均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抢注其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商号权和域名权证据不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五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等缺乏事实依据。
故决定:“REXNORD”商标准予注册。


供稿:知产二部 全小苗
发布:杭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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