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述】
A公司(以下简称被异议人)在第9、35、38、42类商品/服务上申请注册了“星云销氪”、“全域销氪”、“私域销氪”商标并于2021年9月初审公告。在初审公告期内,被上海B公司(以下简称异议人)提起异议申请,认为被异议商标与其在先注册的引证商标构成近似,且异议人商标在行业内具有较高知名度,被异议商标是以不正当手段抢注的恶意注册行为,应不予注册。
团队接到A公司进行异议答辩委托之后,对商标进行整体分析认为:被异议商标为被异议人自主独创设计,具有独特的创意内涵,
有显著识别并明显区别于引证商标的“星云”、“全域”、“私域”部分,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首要显著识别部分、呼叫识读、含义、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整体容易区分,在中文语境中,消费者完全能够区别辨认,不易混淆误认,不构成近似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此外,异议人提供的异议材料中仅有其商标在第9类计算机软件上的宣传、使用证据,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商标在其他类别商品、服务上的使用,不足以证明引证商标在指定商品/服务上具有较高知名度,不属于“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之情形,被异议人根本无意于抄袭、摹仿异议人的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综上所述,被异议商标答辩成功率较大。
商标比较
【裁定结果】
2022年9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就这9个异议案件作出裁定,认为:虽然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服务在功能、用途及销售渠道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服务,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可不判为近似商标,因此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抢注其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造成不良影响等证据不足。
故决定:被异议商标准予注册。


供稿:知产二部 全小苗
发布:杭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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