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述】
A公司(以下简称被异议人)在第35、36类服务上申请注册了“NOAHTRON”商标,并于2021年11月13日初审公告。在初审公告期内,这两个商标被上海B公司(以下简称异议人)提起异议申请。
异议人认为被异议人的“NOAHTRON”商标与其在先注册的“NOAH”、“noahwm”、“NOAH
WEALTH”、“NOAH WISDOM”、“i noah”引证商标构成近似;且异议人第65397XX号“诺亚财富”为驰名商标,“NOAH WEALTH”商标与“诺亚财富”商标相对应,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近似,易使相关公众认为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驰名商标具有联系,被异议商标应不予注册。
团队接到A公司进行异议答辩委托之后,对商标进行整体分析认为:被异议商标为被异议人独立构思创设,与异议人各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识读、含义、整体外观效果等方面区别明显,被异议商标完全能够与其分开来,不会造成混淆误认,不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此外,被异议商标“NOAHTRON”是纯英文商标,而异议人的“诺亚财富”驰名商标为中文商标,两者在文字构成、呼叫识读、含义等方面差异巨大,不构成近似商标,且异议人的驰名商标赖以驰名的服务是金融服务,与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存在较大的差异,无关联性,两者商标共存于市场,应不致造成消费者误认,被异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基于上述理由,我们认为被异议商标核准注册的成功率高。
第35类商标比较:
第36类商标比较:
【裁定结果】
2023年1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就这两个异议案件作出裁定,认为: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为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明显,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指定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虽然异议人注册使用在“金融服务”服务上的第65397XX号“诺亚财富”商标经长期宣传、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并曾获得《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双方商标整体构成区别显著,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应不会误导公众,也不会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受到损害。
此外,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摹仿其引证商标等证据不足。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具有欺骗性,易造成消费者或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并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等缺乏事实依据。
故决定:第35、36类“NoahTron”商标准予注册。
供稿:知产二部 全小苗
发布:杭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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