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述】
2021年,浙江氮氧公司申请注册第21类“HULA”商标,而在公告期间,该商标被他人提起异议申请,异议主要理由是:对方认为题述商标与其在第21类上注册的“HLA”、“HLA”、“海澜之家HLA”商标构成类似商品项目上的近似商标,要求基于《商标法》第十三条对题述商标不予核准注册,团队接受客户委托根据异议人所提异议请求作出答辩。
商标对比:
经仔细分析,我方认为:题述商标是经被异议人独创设计而来,商标本身具有其独特含义和较强显著性,与引证商标存在明显差异,且双方商标在商标申请指定使用商品项目上也存在一定差异,因此两者不构成近似商标。同时,异议人提交的证据不能作为证明本案引证商标的知名度的证据,应不予采纳。
基于上述分析并结合客户提供的相关证据,团队代理人整理并提交了异议答辩材料。
【审理结果】
本案异议现已审理完毕,商标局支持并认可我方主张,最终决定:答辩成功。商标局认为,双方商标在英文构成、呼叫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题述商标的注册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题述第21类“HULA”商标准予注册。
【案例分析】
《商标法》规定了异议申请和异议答辩制度,意在保护商标在先注册人的权利,同时也让被异议人有权利对异议进行答辩以维护商标权益。当异议人的异议理由不成立或不够充分,被异议人及时进行异议答辩,若最终裁定答辩成功,则商标成功予以注册。近年来商标异议申请的数量逐渐上升,若商标申请人收到商标异议答辩通知不必慌张,根据对方的异议理由具体分析及时答辩,商标也有较大几率注册成功。
供稿:知产一部 全小潘
发布:杭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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