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述】
北京A公司为第3类化妆品上“苏芮生”商标的所有人,经日常监测发现,常州市某公司于2020年底在第3类上申请了多件“芮生”商标,相关商标陆续进入公告期,其商品包含“非医用洗浴制剂,美容面膜,皮肤增白霜”等。我方认为,“芮生”商标与“苏芮生”商标在呼叫和含义上及其近似,且均注册在第3类上,已构成近似商标,两者共存使用极易导致消费者对产品来源等产生混淆或误认。A公司遂委托团队对对方合计4件“芮生”商标提起了异议申请。
商标对比:

【审理结果】
本案现已审结完毕,结果如下:合计四件争议商标“芮生”均不予注册。商标局经审理认为,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部分核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相近,属于类似商品,在文字构成上相近,并存使用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双方商标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故最终决定:对方合计4件公告中的“芮生”商标均不予注册。
【案例分析】
《商标法》规定了商标异议申请制度,意在保护商标在先注册人的利益,避免注册商标申请人获得不应得到的商标专用权。本案中,北京A公司在先已成功注册一系列“苏芮生”商标,且“苏芮生”已成为化妆品行业内的知名品牌,被异议人明知“苏芮生”商标的存在而以不正当手段抢注“芮生”商标,主观恶意明显,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该恶意申请行为应当予以制止,被异议商标应当不予核准注册。
实践中,企业或个人可自行或委托我们对主要商标进行主动的定期监测,若发现有较为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可首先采用异议申请程序,维护商标权利人的在先权益。
供稿:杭州知产一部
发布:杭州综合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