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述】
“红顶商人”胡雪岩创立的胡庆余堂是我国现存历史悠久的传统中药企业之一,享有“江南药王”盛誉,为中华老字号企业,自1874年创立至今已有140多年的发展历史,胡庆余堂沉淀的丰富独特的中药文化,是中国传统商业文化之精华,在行业内和相关公众中享有经久不衰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胡庆余堂创立人胡雪岩先生是历史知名人物、传奇人物,对后世具有深刻的影响,其姓名有一定的文化价值和商用价值。
团队在对“胡雪岩”商标进行监测保护时,发现深圳市某网络有限公司名下申请的多个类别“斛雪岩”商标与“胡雪岩”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识读、含义等方面相同或相近,构成近似,虽首字字形不同,但在隔离对比的情况下,整体上不易区分,且未形成明显区别的新含义,容易使消费者误认为被异议商标是来源于“胡雪岩”的系列商标或与“胡雪岩”具有某种特定关系,易误导公众,削弱“胡雪岩”商标的显著性和识别性。
为维护“胡雪岩”商标良好商誉,防止其被他人抄袭、摹仿,误导消费者,损害商标权益,胡庆余堂委托团队对多个“斛雪岩”近似商标提起异议申请。
商标比较一:

商标比较二:

【裁定结果】
2023年4月,我方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就上述两个异议案件作出的裁定,认为被异议商标一核定使用的“中药材”等商品,被异议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虫草鸡精”等商品,与各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中药材”、“蜂蜜”等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相近或具有紧密关联性,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一、二与各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故决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
【案例分析】
本案中,被异议商标“斛雪岩”
与“胡雪岩”两个商标在首字字形上虽然存在一定区别,但“胡雪岩”商标在医药领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与异议人形成了唯一、特定的联系,被异议商标在文字构成上与“胡雪岩”商标相同,都是三字组合,都呈一行排列,并且在读音、呼叫方面完全相同,且“斛”字在异议人销售的中医养生品铁皮石斛出现的频率很高,相关公众容易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建立起关联性认知,使得两个商标极具混淆性,易使相关公众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建立起关联性认知,误认为被异议商标系来源于异议人的系列商标或与异议人具有某种特定的关联性,从而造成混淆误认,并且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使用的商品是相同和类似商品,两者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附裁定书:


供稿:杭州知产二部
发布:杭州综合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