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述】
财纳福诺公司是一家跨国型地板企业,其“乐迈”品牌始于欧洲、乐享全球,在行业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经监测,我司发现江苏省常州市一家公司在第19类“木地板”等商品上申请注册了“源乐迈YUANLEMAI”商标,该商标于2022年2月份进入初审公告。经初步调查发现,该公司的经营范围主要是建筑材料销售等,与财纳福诺公司同属于建筑材料领域,经营范围存在一定重合,其“源乐迈YUANLEMAI”与“乐迈”商标在文字组合及含义上,均较为近似,若使用在木地板等19类商品项目上,极易导致消费者对产品来源等产生混淆或误认。财纳福诺公司遂委托我司对该商标提起了异议申请。
商标对比:

【审理结果】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销售场所等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且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或其显著识别文字“乐迈”,双方商标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因此,“源乐迈YUANLEMAI”商标不予注册。
【案例分析】
商标异议申请制度是指任何人若认为商标局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不具有合法性,可在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向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的制度,若异议成功,则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该制度保护了商标在先注册人的利益,避免注册商标申请人获得不应得到的商标专用权。
实践中,企业或个人可自行或委托我们对主要商标进行主动的定期监测,若发现有较为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可首先采用异议申请程序,维护商标权利人的在先权益。


供稿:杭州知产一部
发布:杭州综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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