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述】
塔牌公司的主营品牌“丽春”是驰名商标,自注册以来,经过持续广泛的宣传和使用,已在相关公众中享有了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为广大消费者所熟悉。
经监测,我们发现大宁县某公司于2021年11月18日在第33类上申请注册“昕丽春”商标,其商品为“白酒,米酒”等。我们认为,“昕丽春”商标与“丽春”商标在呼叫和含义上及其近似,且均注册在第33类上,已构成近似商标,两者共存使用极易导致消费者对产品来源等产生混淆或误认。塔牌公司遂委托我公司对该商标提起了异议申请。
商标对比:
【审理结果】
本案现已审结完毕,结果如下:争议商标“昕丽春”不予注册。商标局经审查认为,被异议商标“昕丽春”与异议人引证在先的“丽春”等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功能用途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均包含文字“丽春”,若共存于市场上易使消费者误认为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关联,因而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故最终决定:“昕丽春”商标不予注册。
【案例分析】
《商标法》规定了商标异议申请制度,意在保护在先商标注册人的权益,监督商标局公正、公开地进行商标确权,避免注册商标申请人获得不应得到的商标专用权。本案中,塔牌公司的“丽春”商标在酒类商品上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昕丽春”,严重损害塔牌公司的在先商标权益,扰乱市场秩序。
实践中,企业或个人可自行或委托我们对主要商标进行主动的定期监测,若发现有较为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可首先采用异议申请程序,维护商标权利人的在先权益。
供稿:杭州知产一部
发布:杭州综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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