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述】
我司客户浙江亿利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是亚洲规模最大的中央空调风机生产企业和知名的建筑通风机制造商,“亿利达”、“YILIDA”既是异议人的企业字号,也是核心商标,并最早在国内注册和使用,经长期使用和宣传报道已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曾被认定为台州名牌产品、高新技术企业、浙江省著名商标等荣誉。
我所协助客户进行商标异议监测时发现,被异议人在第7、11、35类商品/服务上均申请注册了“亿利达”商标,并初审公告。
经过审查对比,我们认为:被异议商标“亿利达”与异议人的引证商标“亿利达”完全相同,中文“亿利达”均是各自唯一显著识别文字,两者文字构成、呼叫识读、词意表达、认读感受完全相同。异议人的“亿利达”商标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基于异议人商标及企业字号的在先知名度,被异议商标若注册和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其是来自于异议人或与异议人具有某种特定关系。
此外,我们还查到:被异议人与异议人处于同片地域,且与异议人经营范围相同,具有同业竞争关系;其名下还申请注册了多个摹仿、抄袭他人在先具有一定独创性和知名度的商标,且主要是风机类制造商的在先品牌。说明其行为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他人在先知名商标的主观恶意,是攀附他人在先商标知名度的搭便车行为。
为维护商标良好商誉,防止其被他人抄袭、摹仿,误导消费者,损害商标权益,异议人遂委托我司对这三个近似商标提起异议。
被异议商标详情:
【裁定结果】
2023年3月、4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就这三个案字作出裁定,认为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服务具有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服务,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异议人提供的证据及商标局核实的情况表明,除本案被异议商标外,被异议人在多个类别上申请注册了70余件商标,其中多件商标与他人具有独创性商标相同或近似,部分商标已被相关权利人提出异议,被异议人对此未能作出合理解释。
结合本案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商标文字相同的事实,商标局认为被异议人的上述行为具有明显的抄袭、摹仿他人商标的故意,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违背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不应予以核准。
最终决定:第60025305、60016107、60015566号“亿利达 ”商标不予注册。
供稿:杭州知产二部
发布:杭州综合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