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述】
财纳福诺木业(中国)有限公司是一家跨国型地板企业,其“乐迈”品牌始于欧洲,乐享全球,在行业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经监测,我司发现常州一家公司在第19类“木地板”等商品上申请注册了“乐迈森”商标,该商标于2021年8月被核准注册。经初步调查发现,该公司与财纳公司属同一行业,经营范围重合度较高,且
“乐迈森”与“乐迈”在文字组合、含义等方面,均较为近似,若使用在地板等19类商品项目上,极易导致消费者对产品来源等产生混淆或误认。财纳遂委托我司对该商标提起了无效宣告申请。
商标对比:

【审理结果】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显著识别部分“乐迈”文字构成、呼叫较为相近,并存使用在木地板等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石膏板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因此,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争议商标在石膏板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
【案例分析】
为方便公众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商标法》规定了无效宣告制度,即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实践中,企业或个人可自行或委托我们对主要商标进行主动的定期监测,若发现有较为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可采取无效宣告申请、异议申请等法律所赋予的程序,积极维护自身权益。



供稿:杭州知产一部
发布:杭州综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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