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述】
财纳福诺木业(中国)有限公司是一家跨国型地板企业,其“乐迈”品牌始于欧洲,乐享全球,在行业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经监测,我司发现江苏省常州市一家公司在第19类“木地板”等商品上申请注册了“新氧乐迈”商标,该商标已完整包含“乐迈”,在文字组合及含义上,均较为近似,若使用在木地板等19类商品项目上,极易导致消费者对产品来源等产生混淆或误认。财纳福诺公司遂委托我司对该商标提起了异议申请。
商标对比:

【审理结果】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查,商标局认为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中文“乐迈”,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是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具有某种特定关联,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因此,“新氧乐迈”商标不予注册。
【案例分析】
商标异议申请制度是指任何人若认为商标局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不具有合法性,可在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向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已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实践中,企业或个人可委托我们对重点商标进行定期监测,若发现有较为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可启动商标异议申请程序,以维护合法权益。


供稿:杭州知产一部
发布:杭州综合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