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述】
2020年12月,浙江医药保健品公司申请注册第5类“ANDOCID”商标,在公告期间,该商标被他人提起异议申请,异议主要理由是:对方认为题述商标与其在先注册的“ADOCIA”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要求基于《商标法》第十三条对题述商标不予核准注册,律淘接受客户委托根据异议人所提异议请求作出答辩。
商标对比:

经分析,我方认为:题述商标是经被异议人独创设计而来,虽然两商标具有一定的近似程度,但对于英文商标的审查更加重视商标字母的组成、整体外观和含义,从上述方面进行对比,两商标存在一定的差异性,消费者易将两者区分开。对于英文商标的审查规则与中文商标不同。
基于上述分析并结合客户提供的相关证据,我司代理人整理并提交了异议答辩材料。
【审理结果】
本案异议现已审理完毕,商标局支持并认可我方主张,最终决定:答辩成功。商标局认为,双方商标的字母组合不同,整体外观有别,故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使消费者产生混淆。题述第5类“ANDOCID”商标准予注册。
【案例分析】
针对英文商标的审查,商标局更注重英文字母的组成、含义及整体外观等方面的差异,因此英文商标即使从第一眼看上去具有一定的近似度,但若各自商标字母组成的整体标识在含义、整体外观上有差异,就存在异议答辩成功、商标准予注册的可能性。若商标申请人收到商标异议答辩通知不必慌张,根据对方的异议理由具体分析及时答辩,商标也有较大几率注册成功。


供稿:杭州知产一部
发布:杭州综合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