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述】
我司客户于2022年9月在第30类商品上申请注册的“洪婺及图”商标(简称申请商标)被商标局引证在先的8个注册商标予以驳回,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
关于该申请商标,我所代理人在客户提交注册申请前已对其进行了整体分析。代理人检索发现,第4104870号商标(引证商标一)与申请商标构成近似,可能成为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经初步检索,未发现其有在核定使用商品上进行有效使用,于是建议客户先对第4104870号商标(引证商标一)提起撤三申请。
关于其他几个引证商标,经评估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八仅图形部分构成近似,但申请商标是图文组合商标,具有显著识别的中文部分,与引证商标二至八整体存在显著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
因此建议申请人进行驳回复审,并同时向商标局申请暂缓驳回复审审理,待引证商标一最终法律状态确定之后,再审查本案。
商标比较:


【裁定结果】
2023年5月,代理人收到商标局下发的关于第4104870号第30类"洪婺"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一)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裁定撤销该商标。
2023年8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就该驳回复审案件作出裁定如下。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依法予以撤销,引证商标四专用权期满未续展已失效,上述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商标二、三、五至八在整体构成及呼叫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未构成近似标识,并存使用不致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五至八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故决定: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供稿:杭州知产二部
发布:杭州综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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