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述】
浙江塔牌绍兴酒有限公司是国内知名的酒类产品制造商和供应商,是绍兴酒的重要出口基地,其在先注册的“塔”商标是驰名商标,同时在第33类酒类商品上在先注册的“塔牌本色”、“塔牌本味”、“塔牌本”、“塔牌”商标经过持续广泛的宣传和使用,已经在相关公众中享有了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为广大消费者所熟悉。
经监测,我们发现绍兴某公司于2022年04月27日在第33类上申请注册“白塔本”商标,其商品为“白酒、米酒”等。我们认为,“白塔本”商标与“塔牌本”商标近似程度较高,均包含“塔”、“本”,且均注册在第33类酒商品上,极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塔牌公司遂委托我公司对该商标提起了异议申请。
商标对比:

【审理结果】
本案现已审结完毕,结果如下:争议商标“白塔本”不予注册。
商标局经审查认为,被异议商标“白塔本”与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塔牌本”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原料成分、制作工艺、销售渠道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并存使用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故“白塔本”商标不予注册。
【案例分析】
目前世界上大部分国家《商标法》都设有商标异议制度,意在通过公众监督保护其他在先权益人之权利,是商标审查制度的补充。
实践中,企业或个人可委托我们对重点商标进行定期监测,若发现有较为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进入公告期,可启动商标异议申请程序,维护自身相关权益。


供稿:杭州知产一部
发布:杭州综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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