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述】
浙江塔牌绍兴酒公司名下的“塔牌”商标是酒类产品上的驰名商标,经过持续广泛的宣传和使用,“塔牌”商标已经在相关公众中享有了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同时,塔牌公司还围绕“塔牌”申请注册了包括“塔牌本色”、“塔牌本味”、“塔牌本”等多个子品牌商标并投入使用,相关产品深受广大消费者的喜爱。
在日常监测工作中,我单位发现绍兴某公司于2022年04月14日在第33类上申请注册“白塔本色”商标,其商品为“白酒、米酒”等。我们认为,“白塔本色”商标与“塔牌本色”、“塔牌本”等商标近似程度较高,均包含“塔”、“本色”,且均注册在第33类酒商品上,极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塔牌公司遂委托我公司对该商标提起了异议申请。
商标对比:

【审理结果】
本案现已审结完毕,结果如下:争议商标“白塔本色”不予注册。
商标局经审查认为,被异议商标“白塔本色”与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塔牌本色”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原料成分、制作工艺、销售渠道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并存使用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故“白塔本色”商标不予注册。
【案例分析】
《商标法》规定了商标异议申请制度,意在保护在先商标注册人的权益,监督商标局公正、公开地进行商标确权,避免注册商标申请人获得不应得到的商标专用权。本案中,塔牌公司的“塔牌”、“塔牌本色”等商标在酒类商品上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白塔本色”,严重损害塔牌公司的在先商标权益,扰乱市场秩序。
实践中,企业或个人可自行或委托我单位对主要商标进行主动的定期监测,若发现有较为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可首先采用异议申请程序,维护商标权利人的在先权益。


供稿:杭州知产一部
发布:杭州综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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