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述】
胡庆余堂是我国现存历史悠久的传统中药企业之一,享有“江南药王”盛誉,是中华老字号企业,自1874年创立至今已有140多年的发展历史。源自清同治十三年(1874年),中国近代著名红顶商人胡雪岩在杭州创立的胡庆余堂雪记国药号, 药店传承至今。“胡庆余堂”商标,曾于2002年被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胡庆余堂沉淀的丰富独特的中药文化,是中国传统商业文化之精华,在行业内和相关公众中享有经久不衰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我所协助客户进行商标异议监测时,在第5类商品上发现近似商标“杭庆余HANGQINGYU”商标。该商标于2021年7月2日申请注册,并于2021年12月20日初审公告,指定使用商品为“消毒剂,宠物尿布,卫生巾,消毒湿巾,婴儿尿裤,兽医用药,净化剂”。
经过审查对比,我们认为被异议商标“杭庆余HANGQINGYU”
与客户在先注册并具有极高知名度的“胡庆余堂”商标在词语结构、呼叫识读、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整体上不易区分,容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
为维护“胡庆余堂”驰名商标良好商誉,防止其被他人抄袭、摹仿,误导消费者,损害驰名商标权益,胡庆余堂委托我司对“杭庆余HANGQINGYU”近似商标提起异议。
商标比较:
【裁定结果】
2023年5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就该案作出裁定,认为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胡庆余堂”商标,在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及其消费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在文字构成及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中药”商品上的“
胡庆余堂”商标经长期使用与广泛宣传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上述商标构成近似,已构成对异议人为公众熟知商标的复制摹仿,如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在非类似商品上易误导公众并可能损害异议人商标合法利益。
故裁定第57412902号“ 杭庆余HANGQINGYU ”商标不予注册。
供稿:杭州知产一部
发布:杭州综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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