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述】
A公司于2022年10月在第7类商品上申请注册的“GRAVIK及图”商标(简称申请商标)被商标局引证在先的5个注册商标予以驳回,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
团队代理人经评估认为,申请商标有其显著突出识别的文字部分“GRAVIK”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形成明显区别;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图形部分存在明显差异,商标整体构成、呼叫识读、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都存在明显不同。因此使得消费者能够轻易地从商标显著识别的文字部分和商标的呼叫、外观等方面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进行区别辨认,不会产生混淆误认,不构成近似商标。
因此建议申请人A公司进行驳回复审。
商标比较:


【裁定结果】
2023年10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就该驳回复审案件作出裁定如下。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故决定: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供稿:杭州知产二部
发布:杭州综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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