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述】
浙江哈尔斯公司是一家专注于日用不锈钢真空保温器皿研发、设计、生产与销售的企业,其成立于1996年,历经20余年发展,哈尔斯已成为国内最具影响力的专业不锈钢真空保温器皿制造商之一。哈尔斯公司在第21类“杯”等商品上申请注册的“SINUO思诺”商标,因商标局引证注册在先的第21类 “思尔诺家居”、“馨诺 SINUO” 商标而被予以驳回。
经分析我们认为,哈尔斯公司有在先注册的“思诺SINUO”商标,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有显著突出的中文部分,商标整体上存在差异,引证商标二还处于撤三程序中,被撤销的可能性较高,故建议客户积极复审。
商标对比:

【审理结果】
本案复审现已审理完毕,结果如下:复审部分成功。
商标局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因撤三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仅在部分商品上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故商标局最终决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花瓶、清洁用垫”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案例分析】
在驳回复审案件中,当发现引证商标注册已满三年但未有使用情况时,可对该商标提起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若引证商标被撤销,则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复审成功。因此,对于引证商标处于撤三程序中的案件,申请人可积极复审,并在复审时请求商标评审部门暂缓审理,待引证商标审理结果出来后再对复审案件进行审理,以提高复审成功率。


供稿:杭州知产一部
发布:杭州综合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