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述】
浙江塔牌绍兴酒有限公司在先主营品牌“丽春”是驰名商标,自注册以来,经过持续广泛的宣传和使用,已经在相关公众中享有了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为广大消费者所熟悉。
经监测,我们发现某个人主体于2022年09月25日在第33类上申请注册“爱丽春”商标,其商品为 “白酒、米酒”等。我们认为,“爱丽春”商标已完整包含“丽春”,均注册在第33类酒商品上,极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塔牌公司遂委托我公司对该商标提起了异议申请。
商标对比:

【审理结果】
本案现已审结完毕,结果如下:“爱丽春”商标不予注册。
商标局经审查认为,被异议商标“爱丽春”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在先的“丽春”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生产原料、加工工艺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经持续使用和宣传已有一定知名度的引证商标之文字“丽春”,且整体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如予并存使用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故
“爱丽春”商标不予注册。
【案例分析】
目前世界上大部分国家《商标法》都设有商标异议制度,意在通过公众监督保护其他在先权益人之权利,是商标审查制度的补充。
实践中,企业或个人可委托我们对重点商标进行定期监测,若发现有较为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进入公告期,可启动商标异议申请程序,维护自身相关权益。


供稿:杭州知产一部
发布:杭州综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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