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述】
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专注于日用不锈钢真空保温器皿研发、设计、生产与销售的企业,其成立于1996年,历经20余年发展,哈尔斯已成为国内最具影响力的专业不锈钢真空保温器皿制造商之一。哈尔斯公司在第41类“培训”等服务上申请注册的“S2及图”商标,因被商标局引证注册在先的“S2 数动营销”、“2”、“SPORTS SQUARE S 2”商标而予以驳回。
商标对比:

我方经查询发现,本案引证商标三年内未有商标使用记录,若对引证商标提起撤三申请程序,后续存在商标因撤三而无效的可能性,而不再成为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同时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含义、呼叫、整体结构、视觉外观方面均存在较大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故建议客户对引证商标提起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并积极复审,后续客户委托我单位提交了撤三和复审申请。
【审理结果】
本案复审现已审理完毕,结果如下: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商标局经复审认为,驳回决定中引证的“S2 数动营销”、“2”、“SPORTS SQUARE S 2”商标在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已经撤三程序被撤销,引证商标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案例分析】
本案中,因引证商标在相关服务项目上的注册被成功撤销,从而使得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不再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最终复审成功。
对于在撤三程序中、权利状态不稳定的引证商标,由于其后续可能会因撤三而无效,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因此在复审时申请人可强调说明并请求商标评审部门暂缓审理,待引证商标撤三审理结果出来后再对复审案件进行审理,以提高复审成功率。

供稿:杭州知产一部
发布:杭州综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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