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述】
财纳福诺公司是一家跨国型地板企业,其“乐迈”品牌始于欧洲,乐享全球,在行业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经监测,我司发现常州市某公司在第19类“木地板”等商品上申请注册了“乐迈森”商标,该商标于2022年08月26日申请注册。我们认为,“乐迈森”与“乐迈”商标在文字组合及含义上,均较为近似,若使用在木地板等19类商品项目上,极易导致消费者对产品来源等产生混淆或误认。财纳福诺公司遂委托我公司对该商标提起了异议申请。
商标对比:
【审理结果】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结果如下:“乐迈森”商标在“木地板”等核心商品上不予注册,仅在“石膏板”一项上准予注册。
商标局经审查认为,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含义,因此双方商标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故“乐迈森”商标在类似商品上不予注册。
【案例分析】
目前世界上大部分国家《商标法》都设有商标异议制度,意在通过公众监督保护其他在先权益人之权利,是商标审查制度的补充。
实践中,企业或个人可委托我们对重点商标进行定期监测,若发现有较为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进入公告期,可启动商标异议申请程序,维护自身相关权益。


供稿:杭州知产一部
发布:杭州综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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