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述
“江南药王”胡庆余堂,系清末“红顶商人”胡雪岩于公元一八七四年(清同治十三年)创建,至今已有140多年的发展历史。2002年,“胡庆余堂”被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2003年,“胡庆余堂”被认定为浙江省首届知名商号;2006年,胡庆余堂中药文化入围首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国药号也被商务部认定为首批中华老字号。胡庆余堂沉淀的丰富独特的中药文化,是中国传统商业文化之精华,在行业内和相关公众中享有经久不衰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团队协助客户进行商标异议监测时,发现被异议人在14、30、32、35类等多个商品或服务类别上申请多件商标。经过审查对比,我们认为其中在第32类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是将“胡庆余堂”的“胡”姓改为“张”,并调换其文字顺序结合而成,如有“庆张余堂”“庆余张堂”“庆余堂张”等,与客户在先注册并具有极高知名度的“胡庆余堂”商标在词语结构、呼叫识读方面相近,整体上不易区分,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
老字号传承至今即具有较高的美誉度和利益价值,在现代商业社会也更具竞争优势,因此,针对像“胡庆余堂”这样的知名老字号的恶意商标注册行为也常有发生。为加强“胡庆余堂”商标保护力度,维护“胡庆余堂”的良好商誉不受侵犯,更好地发挥其品牌价值,胡庆余堂委托团队对“庆张余堂”等近似商标提起异议。
商标图样对比:
裁定结果
2023年11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就这三个案子作出裁定,认为上述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异议人名下“胡庆余堂” 指定使用的商品在生产原料、加工工艺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且被异议商标“庆张余堂”“庆余张堂”“庆余堂张”与异议人名下“胡庆余堂”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上接近,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致使异议人利益受损,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裁定上述三个被异议商标都不予注册。
另外,被异议人除本案被异议商标,还在第30、32、35等多个类别申请注册了“庆余堂张”“张庆余堂”等商标,异议人之前已对部分商标提起异议申请,目前已有商标做出异议裁定,还有部分商标仍处于异议审理状态。
附不予注册决定(部分)
供稿:杭州知产部
发布:杭州综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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