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述
浙江亿利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是亚洲规模最大的中央空调风机生产企业和知名的建筑通风机制造商,“亿利达”“YILIDA”既是异议人的企业字号,也是核心商标,并最早在国内注册和使用,经长期使用和宣传报道已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曾被认定为台州名牌产品、高新技术企业、浙江省著名商标等荣誉。
团队协助客户进行商标异议监测时发现,被异议人在第7类商品上申请注册了“中泊亿利达”商标,并初审公告,其指定使用商品为“中心真空吸尘装置;真空吸尘器;真空吸尘器袋;清洁用除尘装置;电动清洁机械和设备;垃圾处理装置;搅拌机;卸料斗(机械卸斗);输送机(机器);压缩、排放和输送气体用鼓风机”。
经过审查对比,我们认为:被异议商标“中泊亿利达”完整地包含了异议人的“亿利达”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识读、含义等方面相近,指定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误认为是属于异议人系列商标或与异议人具有某种特定关联。同时,被异议商标另包含“中泊”二字,“中泊”是防爆工具、高档钢制特种工具和钛合金工具等产品领域具有较高知名度的企业字号,河北中泊防爆工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始建于1983年,总部位于河北省泊头市工业开发区,是火炬计划项目承担单位,中国工具企业,工具标准和轻工业行业标准的起草修订者,而被异议人也是来自河北省沧州市泊头市的企业,其对“中泊集团”企业应是明知的。被异议人将“中泊”和“亿利达”这两个知名品牌组合在一起进行商标注册申请,明显是以傍名牌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是对这两个知名品牌的复制、抄袭,且未形成明显区别之含义。此外,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异议人名下“亿利达”
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属于相同和类似商品,其中压缩、 排放和输送气体用鼓风机等商品更是异议人“亿利达”商标赖以知名的商品配件,被异议商标注册在这些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极具混淆性。被异议商标若注册和使用,相关公众可能会将其视为系列商标或者认为二者存在特定关系,从而导致混淆和误认。为维护企业良好商誉,防止其商标被他人抄袭、摹仿,误导消费者,损害在先权益,异议人遂委托团队对该近似商标提起异议。
裁定结果
2023年11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就该案作出裁定,认为被异议商标“中泊亿利达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7类“中心真空吸尘装置;真空吸尘器;真空吸尘器袋;清洁用除尘装置;电动清洁机械和设备;垃圾处理装置;搅拌机;卸料斗(机械卸斗);输送机(机器);压缩、排放和输送气体用鼓风机”。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167939号“亿利达”,第5956851号、第6604999号“亿利达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7类“升降设备;鼓风机;电动清洁机械和设备”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接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亿利达”,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最终决定:第68410755号“中泊亿利达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商标图样对比:
案例分析
本案中争议商标与异议人在先注册使用的“亿利达”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识读、含义等方面极其近似,极具混淆性,极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同时,被异议人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已经具有相应的市场知名度和美誉度的“亿利达”注册商标,且经营范围也属于同行业或者直接关联行业,明显具有“搭便车”“傍名牌”的主观故意,属于不正当手段。这种“商标攀附”行为不仅损害了品牌企业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且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应当予以制止,故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
每一个知名品牌的创建都需要企业投入大量的心血,而品牌形象的核心则需要商标来塑造。因此,对已经拥有的商标专用权做好使用及保护是非常重要的。实践中,企业或个人可委托我们对重点商标进行定期监测,若发现有较为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进入公告期,可启动商标异议申请程序,维护自身相关权益。
供稿:杭州知产部
发布:杭州综合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