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述】
浙江塔牌公司在先主营品牌“丽春”是驰名商标,自注册以来,经过持续广泛的宣传和使用,已经在相关公众中享有了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为广大消费者所熟悉。
经监测,我们发现辽宁某公司于2022年06月27日在第33类上申请注册“丽德春”商标,其商品为 “白酒、黄酒”等。我们认为,“丽德春”商标包含“丽”、“春”二字,“德”字显著性较弱,整体商标与“丽春”商标近似,且均注册在第33类酒类商品上,极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塔牌公司遂委托我公司对该商标提起异议申请。
商标对比:

【审理结果】
本案现已审结完毕,结果如下:“丽德春”商标不予注册。
商标局经审查认为,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丽德春”与异议人引证商标中文部分“丽春”在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故“丽德春”商标不予注册。
【案例分析】
目前世界上大部分国家《商标法》都设有商标异议制度,意在通过公众监督保护其他在先权益人之权利,是商标审查制度的补充。
实践中,企业或个人可委托我们对重点商标进行定期监测,若发现有较为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进入公告期,可启动商标异议申请程序,维护自身相关权益。


供稿:知产部
发布:杭州综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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