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述
浙江南都电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是国内外电池行业的领先者,“南都”既是浙江南都的企业字号,也是核心商标,为浙江南都独创,并最早在国内注册和使用,经长期使用和宣传报道已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曾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中国驰名品牌、浙江省著名商标、浙江省名牌产品等荣誉。
团队协助客户进行商标异议监测时发现,南阳市某餐饮公司在第9类商品上申请注册了“南都码头”商标,并初审公告,其指定使用商品为“数据处理设备,商品电子标签,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生物特征识别卡,放映设备,计算机软件(已录制),已编码磁卡,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电子图书阅读器,电池”。
商标图样对比:
经过审查对比,我们认为:被异议商标“南都码头”完整地包含了异议人的“南都”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识读、含义等方面相近,指定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是属于异议人的系列商标或与异议人具有某种特定关系,已构成近似。
此外,被异议人经营范围并不涉及第9类电池、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等的生产销售,但被异议商标“南都码头”指定使用在与蓄电池不类似却具有较大关联性商品上,其注册类别与被异议人经营范围不相符。该注册行为明显是对“南都”驰名商标的摹仿、抄袭,使其吸引力下降,损害“南都”驰名商标的商誉,致使异议人的在先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为维护企业良好商誉,防止其商标被他人抄袭、摹仿,误导消费者,损害在先权益,异议人遂委托团队对该近似商标提起异议。
裁定结果
2023年5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就该案作出裁定,认为被异议商标“南都码头”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南都”,并存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最终决定:第63623749号“南都码头”商标不予注册。
供稿:知产部
发布:杭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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