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方委托人义乌***户外用品有限公司的竞争对手对其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号为:20212***9242.X,专利名称:充气垫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并引用5篇专利文献作为证据否定权利要求1-9的创造性,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涉案专利全部无效。
我方专利代理师草拟了庭审提纲,口审中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详细阐述了请求人引用的证据并未公开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一个区域空腔内设有海绵,另一区域是充气腔的技术特征,也没有解决方便携带和舒适性高的技术问题,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涉案专利

证据1
本专利的技术方案是充气垫同时设置两个区域,一个区域放置海绵,保证舒适性,另一个区域设置为充气的空腔,可方便收纳,是通过整体技术方案来解决一个充气垫即方便携带又舒适性高的问题,其技术方案是一个整体,不可分割,而对比文件1和3是两个相同功能区域的充气垫,可解决方便收纳的问题,对比文件2是四个不同功能区域分别设置的、可拆卸的暖脚床垫,都没有公开本专利完整的技术方案,并且也没有证据表明本专利方案的设置方式属于公知常识,本专利实现了既方便携带又舒适性高的技术效果。
最终决定维持20212***9242.X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该区别技术特征没有被其他现有技术公开,也不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并且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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