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述】
本案申请人是一家主营卫浴、家居产品生产销售的跨境电商企业,创立于2009年09月27日,由经验丰富的设计师和专业技术工程师组成的高素质团队组成,通过自主研发,拥有多项卫浴电商产品的国内外发明、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人大多数产品已通过CE和ROHS标准认证,配备现代化的工作室,占地超过15,000平方米,是杭州钱江海关萧然办事处“9710”首单通关的外贸企业。
2023年5月10日,出于公司业务需求,申请人在第20类家具等商品上申请注册了第71458653 号“ROYO”商标;该商标于2023年9月收到《商标部分驳回通知书》,商标局引证了在先注册的第66995113号“ROYO”商标,驳回了申请商标在家具等部分使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在我司代理人的分析建议下,申请人采取了“购买、转让引证商标”
的方案,来消除申请商标在先权利障碍。代理人遂与引证商标注册人进行交涉,并办理了商标购买、转让等事宜,并2024年2月6日完成商标转让。
【裁定结果】
2024年3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就该驳回复审案件作出裁定如下。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66995113号“ROYO”商标已转让至申请人名下,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故决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案例分析】
关于商标注册申请被驳回,除了常见的驳回复审申请、对引证商标提起撤三等应对策略之外,还可以通过本案采用的“购买、转让引证商标”方式,将引证商标转让至申请人名下,这样一来,引证商标成为了申请人自己的商标,自然也就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障碍了。
相较于驳回复审申请、撤三申请等方式存在一定被动性、审查周期较长的问题,购买、转让引证商标则相对而言更加便捷、高效,大家在遇到类似案件时,也可以考虑是否能采用本案的应对策略。


供稿:知产部
发布:杭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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