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图样对比:

经分析,我们认为被异议商标由“小象”+“玛特”二字组成,其中“小象”一词为中文字典里的固有词汇,是动物的名称,并非臆造词,也并非异议人所独创,在第3类上在先有诸多带有“小象”二字的商标均核准注册;“玛特”二字本身具有显著性,在先也有多个类别上均有“玛特”商标核准注册,被异议商标应作为一个整体来进行识别。
被异议商标“小象玛特”非日常生活中的固有词语,虽然包含“小象”二字,但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识读、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明显有别于引证商标,整体容易区分;在中文语境中,消费者完全能够区别辨认,不易混淆误认,不构成近似商标。
【裁定结果】
2024年3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就该案作出裁定,认为虽然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及消费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小象玛特”与引证商标“红色小象”的文字构成不同,整体外观有别,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商标局决定:“小象玛特”商标准予注册。

